一、職責調整
(一)加強對全市糧食(含食用油,下同)行業發展問題的研究,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完善糧食儲備體系,健全糧食監測預警體系和應急機制,加強對糧食購銷和地方儲備糧管理的指導協調,提高全市糧食供應的保障能力。
(二)加強糧食產業化和糧油食品飲料產業政策的研究,擬訂全市糧油食品產業發展規劃,提出目標和措施并組織實施。
(三)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對中央、省級儲備糧的監管;對違反糧食法規政策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
(四)牽頭負責全市糧油食品飲料產業招商引資工作。
(五)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糧食流通和糧油儲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具體落實糧食管理行政首長負責制;制定全市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提出全市糧油流通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的建議;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省、市政府的統一部署,貫徹落實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推動全市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發展。
(二)承擔全市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負責全市糧食流通宏觀調控的具體工作;指導糧食產銷合作,組織糧食品種、數量的余缺調劑;會同有關部門搞好糧食價格管理和調控;制定糧食在供求失衡情況下的應急措施,提出啟動糧食應急預案的建議。
(三)建立和完善地方糧食儲備制度,承擔市級儲備糧油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糧食流通、糧食庫存監督檢查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對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
(四)負責全市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擬訂全市糧食行業發展規劃;審批并核查糧食收購資格;承擔全市軍糧供應管理工作。
(五)制定全市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編制全市糧食流通、倉儲、加工設施建設規劃,管理有關糧食流通設施的政府投資項目,加快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和完善全市糧食流通市場體系。牽頭負責全市糧油食品飲料產業招商引資工作。
(六)指導和推進全市糧食流通的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監督糧食儲存、運輸的技術規范的執行。
(七)擬訂全市糧食產業化發展規劃,提出目標和措施并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執行國家糧食流通政策;建立糧食經營臺帳,報送糧食購銷、儲存、加工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落實糧食和庫存量;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加強糧食質量管理和檢測體系建設,負責全市糧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設置與監督管理。
(九)指導全市糧食經營企業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和統計法規,負責審核匯總和上報全市糧食財務報表,組織落實全市糧食財務掛帳的處理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對局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管。
(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糧食市場供求形勢的監測和預警分析;落實糧食供需抽查工作;依法發布糧食消費、價格、質量等信息。
(十一)指導、監督、檢查縣(市)糧食工作。
(十二)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