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糧食流通和糧食儲備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提出并組織實施全市糧食宏觀調控和總量平衡中長期規劃及年度糧食購銷、進出口計劃和糧食流通發展戰略;擬定全市糧食流通產業政策;制訂全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參與規劃和組織實施糧食生產結構調整。
(二)指導督促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按保護價敞開收購糧食,發布并監督全市糧食經營企業執行有關糧食品種的指導性收購價格;協調發展糧食產區和銷區之間的糧食購銷協作關系,組織市內外糧食產需銜接和余缺調劑。
(三)協調促進全市糧食的促銷、推銷,確保軍隊糧食供給;研究制訂并組織落實應付各種嚴重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引發的糧食供求失衡的具體措施。
(四)制訂和實施地方儲備糧總量規模、網點布局方案;指導督促區縣(市)建立地方糧油儲備和糧食風險基金;指導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糧食儲存工作,組織實施各級儲備糧食的劃轉輪換、推陳儲新和吞吐調節。負責糧食質量監測管理。
(五)審核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直接收購、經營糧食的資格,核準市直糧食經營企業糧食收購、經營、批發資格,依法查處打擊糧食經營不法行為,加強糧食市場管理;協調糧食產業化經營,對全市糧食收儲、加工、銷售各環節的質量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打擊假冒偽劣行為;負責全市糧食加工、儲藏和流通領域科研成果的鑒定與推廣。
(六)負責建設和規范糧食市場體系,完善糧食市場交易規則,搞好糧食市場行情的分析預測;負責全市糧食倉儲、加工和流通設施建設的規劃、布局,幫助籌措、落實建設資金。
(七)指導全市糧食行業的財務核算與監管,落實糧食財務管理制度;督促檢查各項糧食補貼資金的撥補、使用和管理情況;負責糧食行業重點項目的審核、申報、驗收等有關工作。
(八)實施全市糧食行業指導,制訂調整糧食行業產業布局、優化資源配置規劃;對糧食行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實施監管;組織糧食會展推銷活動;承擔糧食行業統計工作;推進糧食科技進步,組織實施糧食質量標準、計量標準化管理工作;協調指導糧食工業、糧食經營企業的規劃與發展。
(九)承辦市委、市交辦的其他事項。